一、是否可将地役权独立作为抵押物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地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9.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地役权要登记才能设立吗
地役权不是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未经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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