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5:55 439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鄂价法规[2003]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营者、收费单位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价,并标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五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电子显(演)示牌、收费标准表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第六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本条所称降价销售是指以让利、优惠、折扣、酬宾、清仓、甩卖、残次处理等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称原价是指本次降价销售前最近一次实际成交销售价格。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因行业特点需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或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企业用外币出售商品和收费的,应折算成人民币标价,同时标明外币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可以万元为单位。

经营者、收费单位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从事零售、批发业务的,标价签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批发)价格等,由专、兼职物价人员签章。金银首饰、玉器、手表、眼镜、化妆品销售专柜及开架柜台、自选(超级)市场,可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包装上标价,但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同一价格的商品货架(柜)上,还应摆放标价签。

第十条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在其经营场所或收费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从事饮食服务的,应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及单价。海(河)鲜、禽鸟及山珍海味类,应标明当日价格。

第十二条从事娱乐、洗理美容业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从事旅业的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培训基地等向顾客收取住宿费、服务费的,应在服务总台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饮食、娱乐、旅业等服务行业收取价外服务费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在价格单、价格本(簿)、价格牌中标明服务费标准,否则不得收取。

第十五条道路、桥梁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价牌必须标明收费单位、收费性质、道路(桥梁)名称、批准文号、收费方式(单向或双向)、收费年限、收费标准(包括车辆类型和范围)、道路等级、道路里程。

第十六条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应在售票厅(点)和运输工具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标明具体运价。

旅客列车、民航班机或客轮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在流动售货车或服务地点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从事修理业的,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常规检修项目、收费标准及主要零配件价格。

第十八条从事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的,应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十九条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应标明品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层次、户型简图及附属设施;

(二)商品房的产权性质(已抵押产权的必须注明赎回期限)、交房时间以及办证方式;

(三)整套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使用面积和土地使用期限

(四)建筑面积单价、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五)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商品房销售的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应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费用的,应在收费场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监审证》,实行亮证(持证)收费,并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教育、医疗、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暖等部门收取费用,应在收费点和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不宜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的(如期货市场、股票市场等)可采用报价显(演)示牌等形式公开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不得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不得对同种商品或服务使用两套不同价格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经营者提供不出降价销售前的商品或者服务原价的,其所标原价可以认定为虚假价格。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搞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计委1号令)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1999年4月19日印发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津价检[2003]369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现将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天津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律师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严禁擅自立项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三、2003年8月15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附: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图(略)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2023-04-24
    298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文号:闽价[2003]检138号发布日期:2003-3-24执行日期:2003-3-24各市、县(区)物价局:我省维修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猛,其行业特殊性较为突出,但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价格和收费透明度低、漫天要价,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维修行业的信誉。国家计委《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计价格[1995]1818号)已实行多年,国家计委还相继出台《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对规范市场和经营者的行为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维修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2023-04-24
    221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检[2008]2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由国务院第515号令公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去年以来,我国出现了价格结构性上涨。防止价格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随着这次价格上涨,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些企业、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物价过高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价格稳则人心稳,人心稳则社会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实施,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
    2023-06-07
    269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华菱嘉园”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文号:湘价函[2010]7号湖南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定华菱集团总部员工商品房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湘办发【2002】60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纪委要求,我局依据湘价消[2006]169号文件规定,对你公司受委托开发的面向华菱集团总部员工销售的“华菱嘉园”商品住宅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核定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32元。此平均销售价格中不含楼层、朝向差价,销售房屋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但整栋房屋的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应为零。你公司接此批复后,要及时做好与购房职工购房资金的结算工作,严禁在规定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未经批准的费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023-04-24
    164人看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的批复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冀价经费字[2001]22号省工商局:你局《关于规范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收取费用的请示》收悉。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同意省消费者协会在开展产品评选、信息咨询等服务时收取“信得过产品”、“信得过单位”评选费、产品推荐费、产品比较试验费及信息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2、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3、此批复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附:消费信息和咨询收费项目及标准附表:消费信息和咨询收费项目及标准180014004003500元以上最高20000公告费按实收取
    2023-06-07
    457人看过
  •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价格行为。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四、房地产
    2023-04-22
    376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什么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保存好所购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尽量使之完整无损;二是要携带好商品的发票以作为购物凭证;三是可先打电话到商店交涉,约好时间后再前往;四是要实事求是,所提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五是要注意态度,经营者肯退赔则退赔,万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也不要吵闹,可通过其他
    •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制度是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