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实践中,“逼签”的出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当然,逼迁是不法征收方有效降低拆迁成本,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常用方式,从法律上讲,
“逼签”也可以理解为是“逼迁”,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然后就要搬迁,就是这个意思。
逼签行为的本质是违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不论以何种目的和何种方式实施,都属于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并且为法规、政策所明令禁止。
那么在实践中,被征收人都可能遇到哪些类型的逼签手段呢?请点击观看在明说法第28期视频:
就现实层面而言,几乎是难以全面列举的:
其一,断水断电断路。
这是比较传统的逼签手段,给被征收人造成生活困难,从而知难而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强制法》和《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一点是,只要你在征收初期的协商、沟通中表现出对补偿数额不满,进而决定暂时不签协议,那么你几乎一定会很快遭遇断水、断电这样的逼签戏码。
因为对于征收方而言,这是发动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一种逼签方式。
遭遇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起诉供水、供电公司要求恢复,向上级政府进行举报要求查处违法逼签行为等途径进行维权,实践中经过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恢复的可能性是较大的。
其二,砸窗拆门、泼大粪、扔爆竹、放蛇等小破坏。
这也是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一些招数,被征收人需要做的主要是两点:
一是要及时取证及时报警,多人次反复拨打115报警,直至公安机关出警为止;同时要在房前屋后安置好摄像头,保证电量的供应,确保拍摄的清晰度与稳定性。
二是要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过度、不当的反应而造成不可控的后果,譬如实践中曾发生过的被征收人持耙犁等农具进行自卫,结果导致上门人员重伤、死亡的案件,其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被征收人是难以承受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小破坏”,被征收人在事后一定要全力做到将损害“恢复原状”,而不要放任损害肆意扩大。
譬如窗户玻璃被砸了,一定要及时给它装上新的,确保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
这种及时有效的应对一方面能够确保被征收人“守房”的持续,一方面也能够给违法的一方以足够的心理震慑,能够在将来的协商、沟通中让自己占得先机。
其三,“株连式”手段的运用。
这通常是指征收方针对被征收人的家人、亲戚所发动的袭扰,要求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譬如医院、学校)上班的人员强行“休假”,回家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做不通就继续休假,直至做通为止。
实践中甚至有让小学生放假回家做家长工作的荒唐情况出现。
株连式逼迁无疑是恶劣的违法行为,化解的关键一是要有针对性的表明态度,进行举报;二是要及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找准涉案项目的违法点,通过法律程序的启动寻求反制。
株连行为本身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要在法律上证明它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被征收人也要做好充分的面对困难的准备,不要轻易被挫折所吓阻。
其四,其他各种“花式”逼签手段。
在这一领域,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除前述常见的方式外,实践中发生过的还包括税务、环保甚至计划生育等各部门骚扰的各种奇葩情形。
这些事情早不出现晚不出现,偏偏在征收项目进展到最关键阶段时一个接一个的冒出来。
无疑,这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逼签行为,只要你签协议,就什么事都不会有;不签协议,就还会有更多事。
被征收人要做的,
一是要冷静应对,不在慌乱之中随意放弃;
二是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制衡,因为通常而言这些事情从法律层面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一击即溃;
三是要把握事物主要矛盾,釜底抽薪,通过法律途径不断尝试搭建协商、谈判平台,逐步化解逼签行为的锋芒,让情形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总之,所谓“逼签”行为,基本都是违法的。
被征收人要坚定依法维权的信心与决心,并敢于将自己的信心与决心以言词、行动展现出来,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绝不只是梦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n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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