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人知道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未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因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将股权转让,因为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当然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主要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应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转让受让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股权转让金,并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出资。受让人在履行义务时,还应注意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事项,以确保其能够享有权利。
股权转让受让人的义务
1、股权转让受让人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如果原股东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受让人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要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但受让人担责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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