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如下几种:1、主动认定。即商标持有人向当地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请求确认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2、被动认定。即商标局认为需要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未在我国进行注册的商标的,可以依照其职权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
198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与管理驰名商标的宗旨、定义、必备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上看,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
《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
《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
《规定》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规定》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中国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基本点是力求符合国际惯例,从严要求。在立法技术方面,坚持了以下五点:
(1)确立了以全国范围的广大消费者的熟知为首要认定依据。驰名商标已是法律概念,各省、市、自治区评选出的、在本地区内享有声誉的商标,不能冠以省级驰名商标称号。驰名商标首先应在全国的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全国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2)以优质商品作为认定的基础。驰名商标实际上也可以被视为优质商品的标记,而且这种质地优良的商品,除了经久保持商标注册时的质量标准外,它必须是同类商品其它商标的姣姣者,而且也一定是在广大的消费者的心目中具有潜在意识的质量信誉,而不单单是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标准。
(3)以注册商标为认定前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世界许多国家在确认驰名商标时,均不问该商标是否注册。中国认定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它实际上是对商标的二次认定。这样做,既符合中国法律,也比较可靠,同时也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意识。
(4)以该商标的国外注册为重要认定条件。驰名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跨出国门,在国外,商品必须有一定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其商标必须在国外某些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5)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定。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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