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分家析产案件进行判决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执行析产的财产。
1、祖遗户与农户不同,祖遗户被拆迁安置的依据是其祖产,在被拆迁安置时是以户为单位被安置,而非是以人为单位。农户在被拆迁安置时,是以人为单位,一般只要符合被安置条件并在于《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列为被安置对象,就可以分得收益。
2、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前很难具体确定分配的房屋信息及拆迁款,因此只能在诉讼中先进行模糊化处理,在案件分给具体承办法官后应当立刻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给律师发调查令的方式调取《拆迁安置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回迁户型确认单、回迁分房卡这些关键性证据。一旦房屋坐落确定、拆迁款项数额明确,应立刻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避免在判赔时造成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低于实际数额或者判决的房屋坐落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困境。
3、如被拆迁人尚未回迁,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房产的,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A某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A某与Z某原为夫妻,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以近60万元购置本市x区xx路xxx弄xx号的别墅一套,房款均以支票转账方式支付,支票的出票人为第三人上海xx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该房屋登记为A某和Z某共同共有。第三人公司系Z某与其母出资设立。离婚时,该房屋权属未作分割,2006年A某委托律师代理析产诉讼,上海xx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权属归其所有。经A某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估价,估价报告确定房屋市值近250万元。
争议焦点:
系争房屋的权属归谁?
被告观点:
购房时原告未出过钱,无权分割系争房屋,该房屋是上海xx有限公司出资购买,权属属于该公司所有,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三张转账支票。
第三人观点:
系争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原告无权分割房屋,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权属归其所有。
原告代理观点:
1、系争房屋以夫妻共有的资金购买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公司走帐出资。
2、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A某已举证证明购房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双方已确认购房资金中的租金是共同收益。
3、原审认定的第三人资产负债表是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其所称的流动资金。
4、被上诉人原审中提出对上诉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以确认该公司是否有出资能力及事实,但上诉人公司不同意。
5、本案诉讼之前上诉人公司从未就系争房屋的产权进行过任何的主张。
6、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与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产权属上诉人公司所有,还是A某、Z某共同共有。对此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A某、Z某名下,在未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采信该房地产登记证明所记载的内容,确认系争房屋属于A某、Z某共同共有。现上诉人公司依据出具的三张转账支票主张系争房屋的购房款系上诉人公司所出,房屋产权应归上诉人公司所有。但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看,房地产登记证明对系争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力大于上诉人公司提供的付款支票,从证据的内容与其欲证明事实的关联性看,三张付款支票也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公司实际出资的事实,结合本案诉讼之前上诉人公司亦从未就系争房屋的产权进行过任何的主张之事实,本院对上诉人公司陈述的其为系争房屋的实际付款人,该房屋产权应归其所有的抗辩理由,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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