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4 19:10:06 271 人看过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归属可能会产生纠纷,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归属于创造附着物的人所有,如果产生纠纷,法院会根据附着物产生的时间来划分补偿款,并判断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承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法院也会支持其主张。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归属于附着物的所有者。在具体实践中,又分两种情况:(1)地上附着物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设或种植的。这种情况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直接归承包人。(2)地上附着物不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设或种植的。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土地征收,原承包人与承租人、转包人常会因为附着物补偿归属产生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当归创造附着物的人所有。比如,地上农作物是承租人种植的,该部分的补偿款就归承租人所有。地上简易看守房是发包人建设的,该部分的补偿款就归发包人所有。

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属产生的纠纷,法院在审判中也是根据附着物产生的时间,划分补偿款的。如果应属于承租人的补偿款发放给了承包人,承租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比如,在张永定与张亚林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就是因为征收方将承租人种植的玉米的相应补偿款发放给了承包人。法院认为,被征用土地在丈量时生长的玉米系承租人种植,相应的补偿款应归承租人所有,承包人领取补偿后占有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向承租人返还补偿款。

地上附着物权属纠纷处理规定

根据《地上附着物权属纠纷处理规定》,地上附着物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调解或申请仲裁,或者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被告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地上附着物权属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归属于附着物的所有者。在具体实践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归属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地上附着物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设或种植的,此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直接归承包人。第二种情况是地上附着物不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设或种植的,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土地征收,原承包人与承租人、转包人常会因为附着物补偿归属产生纠纷。法院在审判中也是根据附着物产生的时间,划分补偿款的。如果应属于承租人的补偿款发放给了承包人,承租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地上附着物权属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调解或申请仲裁,或者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被告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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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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