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适用于一般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制作血液制品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符合操作规定,否则可能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资格:该罪适用于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
3.侵犯的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制作血液制品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符合操作规定,否则可能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严重输血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发生严重后果。
2.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3.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严重输血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具有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运输或者采血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5. 程序方面:本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其构成特征包括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其构成特征包括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制作血液制品时犯哪些罪?
432人看过
-
血液制品非法制作罪:法律是如何定义的?
305人看过
-
我国在供应血液制品方面的法律制裁是什么?
70人看过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243人看过
-
制作血液制品犯罪既遂一般被判多少年?
427人看过
-
生产血液制品罪行的法律要件
67人看过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属于刑法中的什么罪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8《刑法》中未规定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但规定了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犯此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什么是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违法生产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09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
采集血液,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构成条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09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检查、操作规定。例如,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方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给工作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但是,实践中也有违反检查、操作规定的机构,不
-
什么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1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
我国刑法中关于血液与血液制品的犯罪有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8《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