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指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42:35 185 人看过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我省积极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出去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国际领域的经济活动,溶入世界经济之中。由于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依循的原则、实施范围和具体征税规定不同,当企业到境外投资和个人到境外从事劳务时,会遇到是否成为该国的纳税人?其所得如何征税?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回国后如何抵免等问题?当涉及到这些问题时,就需要具体适用两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了帮助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更好地掌握国际税收协定,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下将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理作一简单介绍。

何为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对同一纳税人基于同一项所得或财产的重复征税,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其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对外开始进行缔结综合税收协定的谈判工作。1983年9月6日,我国同日本国签署了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截止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税收主权,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适用于哪些人、哪些税种;划分对各类所得课税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如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取消税收无差别待遇的问题和各国政府间相互配合以减少国际间的逃避税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人?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签订协定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不是居民的人不得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待遇。居民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解决避免和消除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也不排除列入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省内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经商,是否要纳税?如果省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其营业利润要在国外纳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连续活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省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哪些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不纳税?省内企业到国外设立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上述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办事处、分公司,这类办事处、分公司不与国外企业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协议,不与国外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都可以不纳税。

省内企业通过外国代理人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应如何纳税?省内企业通过外国代理人((包括个人和公司企业)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外国代理人有权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这种活动不属于为该企业的营业做辅助性的或准备性的工作,那么该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活动的营业利润,应在代理人所在地的国家纳税。

个人到国外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应如何纳税?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是指个人没有固定雇主所从事的劳务,也可以称为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劳务。诸如,个人独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方国家可以征税:

(一)在对方国家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其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对方国家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三)如在对方国家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其由此取得的报酬征税。

个人到国外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应如何征税?个人在国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对方国家征税,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对方国家应予免税:

(一)纳税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对方国家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对方国家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上述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免税待遇,应仅适用于短期停留人员,不适用于在对方国家任职,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我国的居民个人被派对方国家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或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先期派到对方国家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尔后被正式委任,也不可以视为短期停留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在对方国家纳税。

省内企业、个人国外已纳税款国内如何抵免?国际税收协定提出了两种消除双重征税方式:一是免税法;一是抵扣法。在我国对外已签订的协定中,对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法人)的境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都明确用抵扣方法消除双重征税。即省内企业、个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税额中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省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其投资所得应如何征税?省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的各项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对方国家可以征税。

个人到国外企业担任董事,其董事费如何征税?居民作为对方国家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对方国家可以征税。

省内企业、个人在国外的财产所得应如何征税?居民出让位于对方国家的不动产或出让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对方国家可以征税。

个人在国外取得的退休金应如何征税?对居民因以前在对方国家的雇佣关系而从对方国家取得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本国征税。

省内企业、个人在国外受到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务纠纷时,应如何处理?省内企业、个人在国外受到不公正税收待遇时,除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涉外,还可以及时通过国内总机构或居住地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帮助,通过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谈判,妥善处理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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