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低房价逃税定金罚则失效买家诉请被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44:18 400 人看过

做低房价至160万元以逃避税款,卖方陈先生提出异议。虽然买方郑女士同意按原定价229万元签约,但对于69万元税款由谁支付仍产生分歧,致签约最终失败。郑女士认为陈先生已经违约,要求退一赔一支付20万元。由于做低房价逃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致定金罚则失效,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郑女士诉请,陈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

家住南京的郑女士因工作需要,欲在上海购购置房产。去年11月21日,她通过房产中介,与售房人陈先生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向陈先生购买闵行区宝城路上的一套3房2厅的商品房,房价为陈先生净到手价229万元。双方同意合同价填写160万元以下。同日,郑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双方将签订合同的时间定在了12月19日。届时,郑女士、陈先生在中介公司就首付款金额、合同价等进一步进行了磋商。陈先生表示,做低房价至160万元存在风险,不同意以此价签定合同。为此,郑女士同意以229万元的合同价签约,但不承担超过160万元房价部分的税费。由于意见分歧,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郑女士认为,陈先生在收取了10万元定金之后,便以无法取得房贷、约定无效等种种借口,不愿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己多次往返南京与上海与陈先生沟通,但其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奈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诉讼费由陈先生负担。

陈先生辩称,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郑女士应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首付款150万元。然在签约前几天,郑女士表示仅能筹款120万元,故双方约定,延后签约日期至12月19日。然而在12月19日,郑女士仍表示仅能支付120万元首付款,为此,郑女士已构成违约。再则,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229万元,由郑女士承担全部税费。然其却要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0万元,以逃避税费,这种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的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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