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在五种情况下是无效的,第一种情况是要约人对该要约进行了撤回,第二种是受要约人明确通知要约人拒绝要约的,第三种是要约中有承诺期限,而该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仍未作出承诺,第四种情况是要约人撤销了该要约,最后一种情况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该变更或者要约中明确了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
一、什么情况下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无效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
二、要约和签订合同的区别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二)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应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
(三)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四)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四)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五)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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