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建)字〔2016〕65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核广州市2015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穗国房(用地)报〔2016〕4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黄埔区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0.6217公顷(耕地10.6370公顷、园地6.2104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0.9543公顷)、林地12.7984公顷、养殖水面0.4105公顷、其他农用地0.56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0.4829公顷、未利用地2.5243公顷,以上合计43.628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172120090001、44172120090015)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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