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指导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管理成本、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或利润构成。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收费标准需突破《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高层3.9元/m2.月,多层1.3元/m2.月),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市物价局审核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不得超出《指导标准》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价分局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应提交市物价局的审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各物价分局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电子文档,对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录入电子文档,并将电子数据每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六、本通知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物业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执行。
本通知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收费标准前,可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七、对于因物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业主的法律身份或业主长期无法联系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如老住宅区、原农村物业等,需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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