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42:52 189 人看过

(1997年5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第六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五)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一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对当事人的申请,经核实后,行政机关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者不依法组织听证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属实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及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入的身分,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处罚听证相关文章
  • 山西省通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理顺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结合省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通信管理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由网络管理处、市场监管处相关人员负责受理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省局领导批准。第三条立案的条件及其时限应当符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四条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依照《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证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第五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复制书证、扣押物证的方式。复印件应当记录复制时间、地点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时,应遵从《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六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视听资料或
    2023-06-06
    184人看过
  • 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㈡有健全的组织
    2023-04-22
    422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一、听证是救济原则吗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2023-06-20
    337人看过
  • 浙江省二孩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二孩政策实施细则: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条例规定生育,但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今后,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条例还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
    2023-05-10
    458人看过
  •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拘留的实施
    我国新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拘留的程序:首先,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是什么?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
    2023-08-12
    360人看过
  • 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相同之处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2、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承担费用;3、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2023-07-03
    65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残联,省级(含驻浙中央部属)各单位: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为了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安置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浙政发[1994]175号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的管理,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凡在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5年1月1日起,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浙江省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行政机关确需拟
    2023-06-23
    179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冬园地址:衢州市新安路53幢紫荆会馆2006年3月19日,由浙江衢州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宁波市京能泵业厂房工程,发生机具伤害事故、死亡1人。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对浙江衢州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本起事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三是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建设部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于2005年4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6]第16号),并于4月12日收到你单位《关于对3.19事故处理的申诉报告》1份。本机关对
    2023-06-06
    75人看过
  • 浙江省老年优待证办理程序
    一、浙江省老年优待证办理程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申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小一寸近期拍摄的红底彩照1张,到本人户口所在行政村、社区申领登记。初次申领免费的。有低保和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免予收费。二、优待内容(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2023-05-30
    355人看过
  • 申请行政许可听证条件及实施程序
    一、申请行政许可听证条件申请行政许可听证条件包括:(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2023-04-24
    18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一、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
    2023-06-02
    109人看过
  •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适用本办法。对国有农、林、牧、渔场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的措施,防止发生耕地抛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工作。农村工作、土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第四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全年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全年抛荒;自然条件适宜一年内种植两季农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只种植一季或两季
    2023-06-10
    157人看过
  • 相关法律知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2024-01-31
    8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人员和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参加,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所指控的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一种活动形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 更多>

    #行政处罚听证
    相关咨询
    •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听证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01
      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很少,只有个别作规定。例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何流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7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听证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哪些情况下可以启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8.
    •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2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後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