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1、、医疗损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都属于鉴定,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
1、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一项诉讼活动。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由此可见,医疗损害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
3、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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