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53:42 421 人看过

小乐和小明是一年级同学,课间休息时,小明将在教室外奔跑的小乐撞倒造成小乐骨折。因此小乐家长起诉要求小明、学校、学校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三方被告均需要赔偿小乐。

为何法院判决三方被告均需赔偿小乐?

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案虽事发于下课时间,但并不能免除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小乐作为被告某小学的学生,该小学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小乐在校园中受伤,学校在学生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明将小乐撞倒造成损伤,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小乐在玩耍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损失的10%由其自行承担;因被告某小学为在校学生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多少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其中,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小乐父母因照顾小乐损失的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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