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12:31 424 人看过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这个规定于199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认可,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各项民事权利,在祖国内地其他省、市、自治区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被执行财产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人应该提交申请书,并且必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书或者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认可,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以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仲裁裁决书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仲裁裁决书的仲裁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第一,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未确定的;第二,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书,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三,案件是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第四,案件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人民法院所认可的;第五,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经审查具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仲裁裁决不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并依法执行。

在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上,祖国大陆坚持只要仲裁裁决不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一切从善如流,按祖国大陆仲裁裁决一样对待。而台湾地区现行的有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没有对祖国大陆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给予便利条件,在审查方面,仍将祖国大陆仲裁裁决视为外国仲裁裁决,这不利于两岸民商事交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希望海峡两岸在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务实的态度,加强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合作,使两岸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从而推动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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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这两种方式并非完全相同,而是彼此各有特点、互相对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 提出请求的实体当事人不同; 2. 当事人提出此种请求所遵循的期限也不尽相同; 3. 管辖的受理法院存在差异; 4. 申请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定理由也各不相同; 5. 诉讼过程遵
    • 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4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 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与执行分别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6
      1、仲裁裁决书包括两种,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劳动仲裁。无论哪种仲裁裁决书,选择执行法院时,第一要选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二,选择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