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贸易公司被告:某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某市建设银行(一)案情1993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协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建设银行的合作利润为资金实际投入量的10%。建设银行负责投入的资金由金-城到其信贷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协议签订后,金-城公司曾分九次与建设银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但都未办理登记手续。金-城前后共贷款1亿零50万元作为建设银行的投资。同年12月10日,金-城因资金缺乏,遂将B大厦卖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成),每m2出售价为6580元。1994年3月1日,大成依约支付了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8000余万元。同年12月底,因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4000元/m2左右。大成提出金-城已将B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在出售时未告知这一情况,构成欺诈。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而建设银行在被追加为第三人以后,也提出金-城在转让B大厦时未征得其同意,要求将B大厦拍卖,并由其获得所得价款,以充抵金-城的欠款。(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金-城在将B大厦出售给大成时,应当告知大成B大厦已经作抵押的情况,但金-城隐瞒了这一重要情况,因此构成欺诈。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金-城在转让B大厦时隐瞒了大厦已作抵押的真实情况,但是还不能构成欺诈,大成之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因为房地产市场疲软造成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将大成所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了金-城。(三)作者的观点我认为分析本案首先应当区分两种关系,即金-城与建设银行的关系和金-城与大成的关系。下面将分别对此作出阐述:1.金-城与建设银行的关系金-城曾与建设银行订立了一份协作合同,同时双方又订立九份抵押贷款合同,那么双方究竟是协作关系还是抵押贷款关系?严格地说,协作合同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当事人实际上是签订一份共同投资、共享利润的合伙型的联营合同。但是双方联营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民事行为,其真实意图是抵押贷款,并由建设银行获取高额利息。为什么说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抵押贷款关系?其原因在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息,合作利润为资金实际投入量的10%,但建设银行并不承担A大厦的经营风险,而且建设银行所谓的投资是由金-城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因此它不符合协作合同所应具备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特点。尤其应当看到,在联营合同中,联营各方共同投资,任何一方都不能为另一方担保投资的回报,更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以担保另一方获得高额利润,否则不仅根本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而且也完全不符合联营的性质。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在于,由银行贷款1亿元给金-城用于房地产投资,而金-城则以其所有的B大厦作为抵押,但由于建设银行不满足于仅获得贷款利率的利益,希望获得更大的收益,而又为避免更改法定贷款利率,因此采取上述所谓的联营方式,使银行获得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息和资金实际投入量的10%的利润等好处。应当指出,即使当事人双方并未从事虚假的民事行为以掩盖真实的民事行为,那么双方订立的上述合同也是无效的。一方面,建设银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活动本身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建设银行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违背了《商业银行法》第74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另一方面,该合同的核心条款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所谓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然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的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由于保底条款属该合同的核心条款,据此,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
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与抵押登记有什么关系
160人看过
-
抵押物怎么办抵押登记
200人看过
-
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的差异
332人看过
-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471人看过
-
汽车抵押贷款可以不抵押登记吗
77人看过
-
不动产产权预告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181人看过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 更多>
-
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8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
-
-
抵押贷款怎么设定抵押登记青海在线咨询 2021-06-15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土地估价报告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或主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5、抵押地块红线图(原件3份); 6、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7、属委托代办的须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原件); 9、地籍档案证明(原件);
-
简述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31、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因此,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
-
抵押物抵押人要怎么办理抵押登记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28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