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38:39 15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防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本文摘自劳动部《关于颁布〈学习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7月20日 15: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2023-06-05
    109人看过
  • 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特点
    特殊性: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尤其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特殊用品,国家对其生产、使用、购买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阻燃服、防静电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等等)必须由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专业厂家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等。适用性:是指防护用品和使用的适用性。选择和使用的适用性是指必须根据作业环境中的危害有害因素的类型、程度以及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使用。时效性:防护用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需根据具体防护用品的产品特点和厂家指导的使用时效来进行合理的更换。有些防护用品的保存条件也会影响其使用寿命,如温度、湿度等等。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适用于一般环境下作业使用
    2023-06-28
    341人看过
  •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1、总则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面罩、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的控制。3、引用文件及标准OHSAS18001《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1984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发:“劳人护(1984)27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劳动部发。4、职责物资管理部、安全监督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5、程序5.1重要劳动防护用品5.1.1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1)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2)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3)安全帽4)漏电断路器
    2023-04-24
    367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条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安全网的生产和销售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5.3%,大量伪劣安全网进入市场。同时,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也有较大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1997年查处的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在查处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查处无证产品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二、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
    2023-06-09
    264人看过
  •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一、关于单位劳保发放规定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
    2023-03-31
    154人看过
  •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安鉴证管理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安检证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由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经济检查程序进行。(1)市劳动行政机关制定审度或专项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2)市、区(县)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二人共同进行,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授权,接受委托抽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其工作人员(2名)执行任务时,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委托抽样通知单》和《工作证》。(4)检查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时,须填写《监督抽样登记表》;抽取的样品经包装加封后,一般由企业送指定质检机构。封条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统一印制。2.《安鉴证》的发售和监控由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1)《安鉴证》的式样、印制、发售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确定和审批。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暂时负责对所检产品
    2023-06-05
    437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
    2023-04-22
    174人看过
  •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1988)1号〕文,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
    2023-06-09
    305人看过
  • 普通劳动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采用什么制度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一、员工没有买社保生病公司负责吗员工没有买社保生病公司负责的。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2年的社保,但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仲裁委会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会处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哪些内容补充条款一般是对劳动合同中为约定的事
    2023-02-13
    296人看过
  •  违规不戴劳动保护用品处理
    在员工作业过程中,单位应要求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若违反规定,单位可被罚款200元至1000元。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并加强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单位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在员工作业过程中,若未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应予以责令改正。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单位可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2023-09-09
    67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视监检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劳动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单位。第三条劳动人事部根据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规划和协调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地方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以及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并会同国家标准局设立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批,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备案。第四条劳动人事部设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2023-06-09
    16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整改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
    2023-06-09
    290人看过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申报和审批
    内容提示:适用范围定点经营者条件定点经营审批程序管理与监督检查(一)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使用单位和个人经销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自销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系指:各种材质的安全帽等头颅防护用品;各种防尘或防毒口罩、面罩、面具等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劳动护目镜,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防尘沙护目镜等眼面部防护用品;各种耳塞,耳罩等听觉器官用品;防静电、防酸、防碱、防尘、防菌、防油、防辐射、防水、防寒、防磨刺、防绞碾和防燃等特种防护服装;特种保护手套;各种防护鞋、防静电导电安全鞋、防酸碱鞋、绝缘鞋等手足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防坠落装备;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其他防护用品。(二)定点经营者条件1、必须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法人。2、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从事批发业务的必须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有40㎡以
    2023-06-05
    377人看过
  •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1.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原劳动部和我委过去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3.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企业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必须到期时申请换发
    2023-06-05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劳动部规定的劳动防护的费用标准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1
      我国规定,企业有义务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劳动保险用品对员工健康的意义不容忽视。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强硬,那么我国员工劳动保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是什么?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规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是什么,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7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防护用品(20张)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⑵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
    • 法律法规有劳动防护用品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05
      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应供给工人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由工厂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