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2)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2、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4、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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