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别人送的东西致使受伤送的人有责任吗
其实,送东西是生活用语,在法律上将送的行为称之为赠与。在使用赠与物后造成自己受伤的,赠与人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
首先,如果是无偿赠与的,原则上赠与人是不承担责任。
无偿赠与即是我们所说的免费送,白白送的那种,既然别人都是免费赠与的,在使用后出现情况的还要找送的人负责,赠与人的责任过重,要是都这样规定估计以后就没人敢送东西给别人了。
其次,在无偿赠与的时候,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或者保证没有问题的,过后受赠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受伤的,这时的赠与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说无偿赠送的时候不能过分地加重赠与人的责任,不过要是赠与人明知要赠与的东西是有瑕疵的还不告知,主观上是存在过错,导致使用的人受伤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明知道护肤品或者保健品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受损的,没有告知他人的,给受赠人造成伤害的,就要负相应的责任,不能以是免费送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再者,附某些条件或期限赠送的东西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时,赠与不再是无偿的,更像是买卖合同,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也就需要承担类似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适当的赔偿。
因此,我们就知道能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责任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而做为赠与人在向别人赠送物品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也要及时地说出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合同质量发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
1、当事人约定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品质进行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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