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亲属领养孩子如何办理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二、非法养女有继承权吗
非法养女并没有继承权。收养手续合法,养女才有法定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双方自愿送养孩子如何办理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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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与领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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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该到什么部门登记?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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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哪个部门提交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5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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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管辖的部门是哪个?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4以下就是对收养登记管辖的部门是哪个的回答,收养登记由下列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由其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弃婴和儿童的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民政部门登记。 3、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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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登记要到什么部门?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2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来管理本区域内的城市的房地产转让相关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的部门来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的相关转让管理的工作,也就是说本地的房地产的管理部门来负责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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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部门乱收费怎么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2面对这样的情况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举报。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登记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或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第五条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