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现款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11:48:40 243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现款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有什么规定

建筑工程现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一)支付违约金,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作出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什么

工程施工合同当中,违约金条款属于协商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的大小。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什么

在工程施工合同当中,违约金条款属于协商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的大小。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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