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
文号:[1995]浙审办法第61号
发布日期:1995-11-22
执行日期:1995-11-22
第—条为了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理工作,是指厅法制处对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文书进行的复核。
第三条属审理范围的审计项目包括:
1、违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应收缴财政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2、涉及厅(局)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
3、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违纪问题的,
4、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
5、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6、厅长认为需要进行审理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四条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及草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其他有关审计文书送分管厅长后,分管厅长认为属审理范围的,送厅长,由厅长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审理。
第五条决定审理后,审计组应一次性向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下列资料: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取证材料;
3、经审计组长签章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4、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初稿;
5、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定性及处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只需注明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和时间)
6、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2、取证材料是否客观、相关、充分、合法;
3、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规范;
4、定性是否准确;
5、处理是否恰当;
6、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法制处应于收到审理项目资料后五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下列审理意见:
1、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证的建议;
2、对适用法规不准确、定性、处理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3、对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提出纠正建议;
4、对事实清前、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的,提出肯定性意见。
第八条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审计项目的有关问题向审计组进行调查或询问。有关处室和审计组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审理意见由审理人员、法制处负责人签名,总审计师审签后,连同审计资料一并送厅审计会议主持人。审理意见与审计会议纪要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条审计组根据审计会议决定草拟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应经审理部门会签,送厅长签发。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厅施行。
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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