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1995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不含市辖县)、乡(镇),到其他地区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暂住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被居住户户口簿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二)租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携带户口薄或者房产证带领暂住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自建、自购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产证或者住房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四)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内部或工地现场居住的,由留宿单位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五)被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批准回家暂住的,由本人携带劳改、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行业居住的,按照旅馆业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旅客住宿登记;
(七)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暂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申请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住人逾期需要继续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新证。
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
第九条领取《暂住证》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公安、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合法居住和办理权益事务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本领《暂住证》的暂住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暂住人口应在离开暂住地以前三日内申报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
第十一条《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
(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制定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
(四)保护暂住人口合法权益;
(五)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刁难暂住人口。
第十四条暂住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注销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
(二)不得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三)随身携带《暂住证》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五条对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限制暂住人口人身自由的;
(三)以罚款等相威胁向暂住人口索取财物或者要求其请客吃饭的;
(四)其他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规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并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的,对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佣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的,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
456人看过
-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失效]
7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32人看过
-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68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7人看过
-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条例
131人看过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产证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上填写产权人、房... 更多>
-
河北省流动人口生育违法所得税管理办法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7异地超生二胎罚款多少,异地超生二胎罚款多少对于社会抚养费(也就是罚款)的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参考的,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征收数额。新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
-
河北省居住证办理流程湖北在线咨询 2024-03-07河北省居住证办理流程:1、拍照,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2、提出申请,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3、填表审核,4、领取凭证,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河北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5、领取证件,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治安局违章乱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04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师资力量均衡化。主城区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支教两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对边远的农村学校支教两年。对到农村支教的校长、教师,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
-
河北省二胎产假管理办法2021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9河北省二孩的产假时间是由《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而制定和修改以及颁布实施这个条例的是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河北邯郸的二孩产假政策,由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管。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并且颁布实施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