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30万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闻规则概述
(一)、传闻规则的相关概念
1、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给传闻证据下的定义是:传闻系指除作陈述人在审理或听审中作证时所做的陈诉外的陈诉。有人建议提出该项陈述以证明他所肯定的事情的真实性。美国法学家华尔兹认为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对传闻证据应做如下理解:证人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或由他人制作的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以及在法庭上以他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为内容所做出的陈述。传闻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审判期日以外所做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检人员所做的笔录。二是指没有亲身感知案件真实的人在审判期日向法庭转述他人在法庭外所做的陈述。
2、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单地说,就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一个人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所要证明的事项是他听另一个人在法庭之外所说的事项,审判者容易怀疑这种传闻的真实性,当事人对证言有不同意见也不能及时得到核实,人们很容易对司法的公证性产生怀疑。要求证人公开地到法庭上来作证,则不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这就产生了对这种不符合要求的陈述处理,从而产生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规则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诉讼规则之一。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除本法,最高法院根据成文法的授权,制定的规则或国会立法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可采纳。
一般而言,各国设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因为传闻证据没有经过原陈述人的宣誓,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2)因为对传闻证据不能进行交叉询问。(3)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二)传闻规则的例外
由直接感知案件真实的人当庭作证与传闻证据相比,前者更容易查明事实真相,但是如果严格排除一切传闻证据则有可能导致一部分案件的真相根本无法查明,或者查明真相的成本过大,因此在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一些传闻证据的可采性相续被判例法所肯定,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外。
对于设置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英美证据法理论认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综合全案的情况来看传闻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交叉询问也不会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提供原始证言者进行反询问的情况,同时也无法找到具有同等证明价值的其他证据资料代替,不得不使用该书面证言,如临终遗言。另外,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同意或合意也可采信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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