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辞职博士获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20:58 189 人看过

知识产权·10年系列报道

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两年,仅受理4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成都市中院知识案件庭设立10多年,受理此类案件也不过20多起,其中还包括一些调解和撤诉的。

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芬昨日说,商业秘密泄露现象非常普遍,令她困惑的是:为何相关的案件却少之又少?

直到一次座谈会上,多家企业老总才吐露心声:之所以不愿起诉,是怕秘密再度泄露。

对此,杨芬建议保护商业秘密要“量体裁衣”,切勿“一根筋”。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敏也建议企业老总们遇事多咨询法律专家,有针对性地保守商业秘密。

博士跳槽盗走商业秘密获刑

张翔(化名)是某名牌大学博士研究生,曾在成都一家名为“飞博创”的公司工作,1年后辞职离开。同时还带走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

一个偶然机会,张翔结识了生意人李群(化名)。

李群出资200万注册了“光玉公司”,张翔以技术入股。公司成立后生产的产品不是别的,正是张翔原单位研发的GBIC模块。

光玉公司从创立到生产仅1年,就向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销售2万余块GBIC模块,销售额达1000余万元,“飞博创”发现核心技术遭泄露,经营额大幅下滑,立即报了案。

经法院多方查证,最终证明张翔、李群二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核定飞博创公司因此损失130余万元,分别判处张翔、李群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

杨芬说,此案例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结于2004年,也是高新法院至今为止审理的唯一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

企业怕泄密不愿去法院起诉

杨芬说,商业秘密非常脆弱,竞争对手的反向解密、员工不忠诚等原因都可能泄密。

因此现实中,商业秘密泄露现象极为普遍。“如何保守商业秘密”更成为企业老总们的心病。

对于“商业秘密泄露案件少之又少”的现象,杨芬感到很困惑。

前几日高新法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座谈会。多家企业表示,遭遇泄密后之所以不愿诉讼,主要是怕再度泄密。

“其实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非常谨慎,立案前,法官、书记员等都会和当事人签保密协议。”杨芬建议,企业不要顾虑太多,最好还是运用法律维权。

商业秘密保护建议切勿“一根筋”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地设计保护方式。”杨芬说,对一些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解密的技术方案,就不宜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应申请专利。

对一些不易被对手解密且不适宜以专利公开方式保护的技术,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可以一直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有的企业不考虑具体情况,“一根筋”地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往往事倍功半。

另外,企业老总也不能太过于信赖公司制定的保密协议以及保密合同,因为员工经常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去泄密,企业还要加强监督,经常进行保密检查。

中小企业泄密最多遇事应多咨询专家

商业秘密泄露,已成为企业老总们的“心病”。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敏介绍,高新区目前有各类企业3000多家,其中拥有一定规模的就有300家以上,几乎每家企业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

“现状是,中小企业遭受商业秘密泄露最多。”张敏建议,企业应“有的放矢”地保守商业秘密,尤其是中小企业,遇事应多咨询法官、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士,对商业秘密有针对性地保护。

另外,制定保密制度也要多咨询专家等,确保每个条例都能有效约束员工,而非空头文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4: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辞职相关文章
  •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
    一、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是,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二、技术秘密有什么特点1.秘密性。2.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3.价值性。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4.保密性。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
    2023-06-19
    142人看过
  • 职员辞职,公司告他侵犯商业秘密
    甲某于2005年12月在A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一职,于2007年7月提出向该公司辞职,并申请将其提成结算。而该公司称:要走人的话,我就告你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要到法院起诉你,提成也不结算!本案中,甲某与A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用工协议,在工作期间,甲某为该公司签订了不少销售合同,为公司带了极大的利润!问:1.甲某是否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甲某离开知道A公司产品价格是否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3.甲某在离职应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参加劳动仲裁?答:1.可以。2.不构成,没有实际侵权行为。3.主动提出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拿出诚意。如果对方无理刁难就走法律程序,该要的报酬不能妥协。4.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
    2023-06-08
    216人看过
  • 1.3万卖良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要澄清这一情况,我们应该从饮用水管的材料入手。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生活中常用的镀锌水管逐渐被钢塑管所取代。但在我国,钢塑管的生产工艺还远未达到理想状态。钢塑管成型时,一般采用电或柴油作为能源,不仅成本高,而且容易对产品造成污染2002年,经过多次故障后,宁波盛丰钢塑管制造厂(以下简称盛丰厂)终于研制出了国内领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钢塑管饮用水管生产设备。其中一项核心技术是用高温水蒸气代替原来的电和柴油来成型钢塑复合材料,企业投资500多万元。这套先进设备生产的钢塑管具有不变形、不生锈、无污染等优点。与国内同类产品相比,在生产成本和质量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新型钢塑管在节能环保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饮用水管材重点推广项目。盛*厂的这一成就也被认为是国内管道行业的革命性变革。2003年,盛*厂生产的“宇生”牌钢塑管正式入选奥运“鸟巢”项目2003年底,盛*厂的这套设备获得
    2023-05-07
    395人看过
  • 新太科技前员工被判侵犯商业秘密一审获刑
    12月15日下午消息,胶着近4年的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被指侵犯商业秘密案取得阶段性成果。4名涉案人员被广州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许某等四名被告人原为新太科技公司职员,曾参与该公司IPSwitch软件系统源代码的研发工作。2006年6月,广州新太科技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举报,称该公司几名员工离职后,涉嫌利用原公司专利技术进行低价竞争,给新太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2008年5月,4人被逮捕。2009年初,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四人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说,该四人以他人之名在北京市设立公司。2005年底至2006年9月间,将该IPS系统改造后交付客户使用,造成新太公司损失441.6万元。4名被告均否认控罪,并在辩护意见中对侦查人员的侦查程序、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等提出质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被
    2023-06-09
    318人看过
  • 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时间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一、保密协议内容都有哪些保密协议内容如下:1、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必须明确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最好列出所有需要保密的内容,否则很容易因协议不明确而引起诉讼纠纷。不同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保密协议的内容;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来说,仅限于保密岗位的工人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协助第三方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保密岗位外,不必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无意地了解公司秘密时,还应纳入保密主体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人家属和朋友也应该有同样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3、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应该明
    2023-04-06
    234人看过
  • 离职员工带走客户资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查
    近日,浙江嘉兴市某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称该公司前员工高某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的客户信息,用于他自己在杭州xx区开设的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随即展开了调查。经查,高某离开原公司后,在xx区开设了自己的公司,而其经营的产品与原公司相同。工商部门调查人员还在高某的电脑发现了大量原公司的客户名单、进货渠道、价格底线、技术方案、产品下线等信息。从记录来看,自今年3月起,高某已多次向名单中的客户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产品。高某入职嘉兴市的公司前,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表示,高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嘉兴市南湖区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自今年南湖工商联合多部门开展护密维权专项行动以来接到的第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从以往的查处情况看,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概率较高。据了解,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3-06-09
    103人看过
  •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区别有哪些
    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区别有哪些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二、技术秘密特点1、秘密性(新颖性的最低要求)技术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
    2023-06-05
    343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 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既遂判几年骗取票据承兑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自然人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
    2023-06-21
    61人看过
  • 胡士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批捕
    日前,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外,对于为胡士泰等人提供商业秘密的我国有关钢铁企业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已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胡士泰简介:胡士泰原籍中国,后移民澳大利亚,取得澳大利亚国籍,他本人还是力拓铁矿石谈判组成员。据澳大利亚媒体称,另外被拘三人也都是铁矿石销售团队成
    2023-06-08
    470人看过
  • 窃取他人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窃取他人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他人的专利技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盗窃、引诱、胁迫;(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023-05-07
    10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会带来哪些后果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犯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的
    2023-09-21
    390人看过
  • 江苏两高学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两名80后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利用化名在新公司开展工作,给“老东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江苏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刘某、李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处罚金8万元。窃密后两员工化名跳槽神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国际著名的输变电设备用橡胶密封件和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企业。2000年至2004年,神马公司自主研发成功空心复合绝缘子并投入生产,其产品于2005年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设计图纸及各类资料均为神马公司重要商业秘密,于是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该秘密加以严格保护。2007年、2008年,研究生学历的刘某、李某被神马公司录用为技术人员,两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2023-06-05
    180人看过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了解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
    2023-04-03
    229人看过
  • 河北查获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本报讯(记者商雅静通讯员徐晨霞)一份复印的图纸引发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工商部门凭这份简单的图纸依法查获了石市工商机关近十年来、全省工商机关五年来唯一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据介绍,今年7月份,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局接到一封特殊的举报材料,举报方为一家国外公司及其上海代表处,举报材料称石家庄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复制其公司某产品的生产技术图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其公司标识的产品。根据举报内容,工商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许可合同、现场检查、司法鉴定、当事人陈述等一系列环节,工商机关查明,被举报人石家庄某工贸有限公司,自2008年3月未经举报人公司授权许可,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了该公司非公知的技术信息,并利用包含技术信息的图纸,从事生产、制作及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目前,工商机关已经对侵权企
    2023-04-24
    39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辞职
    词条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辞职
    相关咨询
    •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1、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
    • 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区别是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5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禁止他人侵犯。对侵权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处以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权利人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专有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技术秘密保护的特点 技术秘密权利
    • 侵犯技术秘密律师费怎么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8
      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
    • 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判断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
    •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
      一、如果企业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追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