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7:53:31 141 人看过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完成税收任务的一项有利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零申报和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局近期下发的《青岛市国税局关于改进年审年检和税政审批办法的通知》(试行)(青国税发[2003]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着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年审工作质量。一、年审时间。㈠2月底前由市国税局对纳税人发布公告。㈡3月份至5月份为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年审时间。㈢6月15日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年审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国税局。

二、年审对象。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凡每年2月底前,经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含延长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每次年审的对象。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凡每年2月底前,经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具有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年审内容、操作程序。㈠符合年审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青岛市国税局关于改进年审年检和税政审批办法的通知》(试行)(青国税发[2003]39号)附件《关于对部分税务年审类项目实行集中年审的意见》第四条执行。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证和有关销售收入、增值税应交税金核算的会计账簿,为税务机关查验资料。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操作程序,仍继续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67号)规定的年审内容、年审重点、年审方法、年审问题的处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内容、操作程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内容应依据《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收购货物的范围、会计核算情况及开具使用情况为重点年审内容。年审的重点企业是商贸企业、私营企业、新批准使用企业和收购金额较大的企业。

(1)重点审查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是否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核算进项税额、经营资金与收购货物占用资金是否相符合,是否按政策规定使用、开具“收购发票”和有无能力经营、有无仓储设施等内容。

(2)对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收购货物价格异常、收购货物产地异常、“收购发票”用量异常等情况做深入检查。对收购货物产地、农业生产者真实性有疑问的,可进行发函调查。

(3)对年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年平均税负率低于2%的企业为重点税收评估对象,由审核人员作出税收评估报告后方能通过年审。

(4)对企业违反“收购发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使用管理规定,编造经营项目、虚构农业生产者、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操作程序。在年审期间,首先由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填制《“收购发票”使用(或年审)情况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然后由税务机关组织年审人员到企业对有关账簿、凭证和企业收购货物的购、用、存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最后年审人员填制《“收购发票”年审情况统计表》上报所在税务机关。上述两表,按照《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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