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费用的范围,至于共益债务的范围没有规定。新《企业破产法》中严格划分了两者的界限,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从而明确了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不一样的,从字面看一个是费用一个是债务,内容自然也有不同。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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