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常政办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2006-9-5
执行日期:2006-9-5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2号),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办理程序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对法律关系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决定。
(三)市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关于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理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实行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统一答复的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4.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程序
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文件的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组织办理,报市政府领导决定。具体程序为:
(1)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审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市政府办公室;
(2)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发送原文件起草机关;
(3)原文件起草机关自收到《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
(4)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在收到原文件起草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5)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在市政府领导作出决定后次日内,将审查意见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查决定函告规范性文件转送机关或申请人。
2.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文件的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并作出审查决定。具体程序为:
(1)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审查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文件制定机关;
(2)原文件制定机关自收到《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
(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原文件制定机关的初审意见后,召开集体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4)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六年九月五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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