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6 19:02:03 351 人看过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spanstyle="font-size:

9.5pt">、购买商品房提取;

2<spanstyle="font-size:

9.5pt">、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spanstyle="font-size:

9.5pt">、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spanstyle="font-size:

9.5pt">、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spanstyle="font-size:

9.5pt">、购买二手房提取;

6<spanstyle="font-size:

9.5pt">、租房提取;

7<spanstyle="font-size:

9.5pt">、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spanstyle="font-size:

9.5pt">、拆迁安置房提取;

9<spanstyle="font-size:

9.5pt">、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spanstyle="font-size:

9.5pt">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spanstyle="font-size:

9.5pt">、患重大疾病提取;

2<spanstyle="font-size:

9.5pt">、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spanstyle="font-size:

9.5pt">、职工离(退)休;

4<spanstyle="font-size:

9.5pt">、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spanstyle="font-size:

9.5pt">、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spanstyle="font-size:

9.5pt">、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spanstyle="font-size:

9.5pt">、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spanstyle="font-size:

9.5pt">、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spanstyle="font-size:

9.5pt">、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spanstyle="font-size:

9.5pt">、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三、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spanstyle="font-size:

9.5pt">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spanstyle="font-size:

9.5pt">二)离休、退休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四)出境定居;

(<spanstyle="font-size:

9.5pt">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spanstyle="font-size:

9.5pt">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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