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危害调查、监管与处理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15:36:02 240 人看过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有什么监管措施?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监管措施总共分为三方面内容,监管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还有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的检查,还需要进入有违法交易行为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的诚信记录整理入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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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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