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清理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6:06 476 人看过

市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有关清理干部职工私自建房、超面积建房等问题的政策,根据深办发[1991]20号文精神,对其中按政策必须没收、收购的房产进行实体处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处理没收、收购房产的机构,工作上与原市六号办及各级六号办衔接。凡是由各级六号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政策作出决定收购、没收的房产,一律转市房管局具体处理。

二、市房管局收到处理决定文件后,视房产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转为公产或公开拍卖两项处理决定。凡进行拍卖的房产,交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按《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暂行管理规定》的程序,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处理收购、没收房产。

三、收购房产工作,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办理。

收购价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收购价=重置建筑成本价-房屋折旧+原购地费用×(1+银行利息×n)。

式中重置建筑成本价,由市不动产拍卖行根据市(县)审计部门审定的收购时就近地段同类房屋建筑成本价计价;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银行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n为购地日期至收购日期之年限。

对转作公产处理的房屋,按上述收购价扣除有关费用后,作为记帐计价的依据。

四,由于收购、没收的房产拍卖后的价金,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部归入市住房基金。因此,在房地产转让中予以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五、被收购的房产拍卖所得价金的处理,除付原业主的收购价款和扣除拍卖费用及其他费用后,剩余归入市住房基金。

没收房产拍卖所得价金,扣除拍卖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全部归入市住房基金。

六、拍卖的房地产权转让手续,由市不动产拍卖行按该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到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或宝安县建委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产拍卖相关文章
  •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价核收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你厅转来市房地局京房地出字(1996)第706号文《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核收若干问题的请示》,现提如下意见:1.《请示》中第二条提出:商业经营性配套的“底商”,其地价水平按审定的住房地价水平的1.5倍确定。由于住宅地价水平较低,建议由1.5倍提高到2-3倍。2.《请示》中第三条提出的“底商”地价水平较低,建议在建筑面积大于住宅面积的5%时,按审定的住宅地价水平的2-3倍计算。3.同意市房地局其它各条意见。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2023-06-11
    54人看过
  • 关于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问题
    (一)原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通常认为,清算组成员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甚至本身就是公司股东或董事等,即不应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普通清算的清算组是由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等组成的,不符合被指定为管理人条件的,且新破产法设立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改变清算组模式,故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仅是指定管理人的特殊情况,主要针对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国有企业政策破产等特殊情况。但是,对特别清算的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因系法院指定,独立于债务人,与债务、债权人一般无利害关系,且继续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可提高破产清算效率,法院可指定其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或者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二)原债权的重新申报问题。对于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已
    2023-02-22
    58人看过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一、关于补发工资问题:(一)被调动的工作人员,调动前后应该补发的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项第一条规定统由调入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实行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二)原由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在七月份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的,新定工资高于原领工资的差额,从四月一日起补发。(三)凡工资标准改变,并且不能套级需要重新评定级别的,例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评级以后新工资高于原领工资的差额,从四月一日起补发。(四)凡改换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如保育员原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现改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的),他们四、五、六月份应该补发的工资,按照原来执行的工资标准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从七月一日起按照新改换的标准执行。(五)四月以后离职学习的,由原工作机关补发他从四月一日起到入学之月止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
    2023-04-22
    330人看过
  •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认购书》中类似购房人已理解并同意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公示的样板条款的特别约定如何处理?《认购书》是指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样板条款已经过公示且购房人也已经在《认购书》上签章确认的情形下,该《认购书》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以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再协商,其诉请该《认购书》无效或解除、返还定金的,不应支持。二、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起诉签约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合同系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法院判令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强制签约之嫌,故对当事人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出卖人拒绝签约已构成违约,在适用《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基础上,还可以判令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因未能签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在合同订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房价差额范围,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处理:住宅在30%以内,商业用房在10%以内。买受人拒绝签约构成违约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对不符合陈旧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对受伤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因工待遇,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待遇,但符合享受因工待遇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由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二、关于驻京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外埠企业驻京机构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上述不具有
    2023-05-03
    114人看过
  • 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1998]49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依法、准确和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对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问题1.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变更劳动合同与职工发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由于企业改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
    2023-06-05
    194人看过
  • 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1997]第030号各市、县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改革转制中涉及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精神,明确如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一、关于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一)所有改制企业(包括被合并、被兼并、破产企业),均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原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二)改制后的企业,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关于企业改制前纳税人的未交税款、留抵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处理问题。(一)改制前纳税人未交的税款(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交纳;留抵的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改制后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
    2023-04-24
    226人看过
  •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题目】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全文近几年来,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方便了群众就医,缓解了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但是,也出现了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机构设置名不副实、管理混乱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收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疗质量,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助长了不良风气,干扰和阻碍了卫生改革。为了治理医疗环境,整顿医疗秩序,保障卫生改革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近年来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机构);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分院和医疗协作联合体;对社会开放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其它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医
    2023-06-22
    273人看过
  • 关于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8]148号为保证企业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深化改革中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一、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改革,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企业下岗人员不论是待岗、转岗培训、还是离岗休养的;凡是与企业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出售、拍卖企业,其依法被裁减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到其他企业再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凡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的,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和
    2023-06-05
    249人看过
  • 上海市房改办、市建行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在执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一、参加本市房改缴交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本市辖区农村建造或购买自住房,必须经当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同意办理购、建住房的产权登记,能申领到购、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而且购、建住房的所有权必须属于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的,才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在本市辖区(包括农村)向私人购买住房的,必须通过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住房估价、买卖和结算手续,并向当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其购入住房的所有权必须属于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的,才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二、在已纳入本市市政规划需要拆迁改造的地段内(何年动工拆迁、改造未定)向私人购买住房,在拆迁、改造无明确日期的情况下,如购房人(必须是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坚决要求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者,必须按前条向私人购买住房的手续办理,并应在借款合同中列明“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借款期内如国家建设需要被拆除,所得补偿,应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有不足,由借款人负责偿还”等
    2023-06-10
    187人看过
  • 转发《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局《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土地局二000年四月)为强化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使各类建设用地在规划和计划的控制与指导下更趋合理,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磋商,形成以下具体意见。一、城市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安排和供应方向从今年起,全市各类新增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均实行计划供应。计划安排的总原则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主推出让,保证重点。根据项目用地预审情况,结合今年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和大体供应方向是:(一)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计划征用农民集体土地100公顷,主要用于国家和
    2023-06-10
    22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房产拍卖注意事项有注意选择房地产拍卖机构;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 更多>

    #房产拍卖
    相关咨询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根据省XX《关于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38条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答:未签劳动合同,仲裁员可能偏对方,只仲裁了百分之70给我,这样不合理你若喜欢便是晴天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关于执行中欠款人坐牢如何追收的若干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25
      执行中欠款人坐牢了欠款的追收方式: 1、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在刑罚执行中坐牢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管辖地应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