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有关清理干部职工私自建房、超面积建房等问题的政策,根据深办发[1991]20号文精神,对其中按政策必须没收、收购的房产进行实体处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处理没收、收购房产的机构,工作上与原市六号办及各级六号办衔接。凡是由各级六号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政策作出决定收购、没收的房产,一律转市房管局具体处理。
二、市房管局收到处理决定文件后,视房产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转为公产或公开拍卖两项处理决定。凡进行拍卖的房产,交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按《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暂行管理规定》的程序,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处理收购、没收房产。
三、收购房产工作,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办理。
收购价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收购价=重置建筑成本价-房屋折旧+原购地费用×(1+银行利息×n)。
式中重置建筑成本价,由市不动产拍卖行根据市(县)审计部门审定的收购时就近地段同类房屋建筑成本价计价;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银行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n为购地日期至收购日期之年限。
对转作公产处理的房屋,按上述收购价扣除有关费用后,作为记帐计价的依据。
四,由于收购、没收的房产拍卖后的价金,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部归入市住房基金。因此,在房地产转让中予以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五、被收购的房产拍卖所得价金的处理,除付原业主的收购价款和扣除拍卖费用及其他费用后,剩余归入市住房基金。
没收房产拍卖所得价金,扣除拍卖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全部归入市住房基金。
六、拍卖的房地产权转让手续,由市不动产拍卖行按该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到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或宝安县建委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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