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的条件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
开展监督检查
开展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的实地检查,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具有社会保险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各地对有关部门检查出的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要按相关要求纠正整改;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等问题,要采取措施清收,确实无法清收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偿还。
进行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综合分析,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报送专项数据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督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的,实施现场监督。
认真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的案件和涉嫌社会保险违纪违规问题,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组织查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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