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22:20 164 人看过

在股东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行使相应的附随义务。

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应限于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情况。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法律并无限制规定。设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用意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间基于一定的信赖关系,实现股东之间资金的联合。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这种信赖关系可能被打破。为了更好地维护这种信赖关系,公司法规定了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内部的转让并不会对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造成影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涉及公司内部的调整,所以法律对此予以保护,避免干预。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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