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14:44:07 286 人看过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交通信号灯状态;

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证言的真伪;

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引发事故的诱因。

一、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只要是经过交警处理并出具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责任比例的话,有责任一方都必须履行责任范围内的民事赔偿义务,如果责任方拒绝赔偿,可以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损失费用单据材料在事发地法院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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