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哪个机关撤销取保候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9:01:16 62 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以上规定说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他机关已经决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在分析完了上文内容之后,相信大家也知道可以撤销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了吧。但在具有上述条件的时候,不一定就是撤销取保候审,还有可能是变更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变成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或者逮捕。而一般可以作出撤销取保的机关也就是对应的司法机关。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二、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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