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6:32:35 33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供应土地必须是已经省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是已由政府依法盘整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4、符合城乡规划,且已编制了《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5、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6、缴清出让地价款。

二、办理材料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申请人与竟得人名称不符需提供此项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用地户自行在县国土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递注册开通个人账户交申请材料;(2)查阅相关事项提出用地申请;(3)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确认,生成流水号,到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4)窗口收件人员初步核查是否符合用地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条件下,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出具《业务受理回执》(5)收件人员将收取的材料分发至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6)股长审核材料。(7)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县长审核签发。(8)待县长审核签发后对该批复进行编号、出文。(9)将出具好的用地批复移交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用地申请人来领取用地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1)用地户去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窗口收件人员初步核查是否符合用地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条件下,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3)收件人员将收取的材料分发至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4)股长将材料分发给具体经办人员,经办人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制定方案报股长审核。(5)股长对材料进行审核。(6)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县长审核签发。(7)待县长审核签发后对该批复进行编号、出文。(8)将出具好的用地批复移交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用地申请人来领取用地批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69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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