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有异议可仲裁或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08:02:02 295 人看过

徐州贾汪区工业园区岗子社区的王女士向《政风热线》反映,她们那里房屋拆迁,村里找人代她签了协议,她不认同。另外,区国土局没有举行听证会就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她的新房每平米只赔330元,旧房还赔550元,她反映为什么结果不一样呢?

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经过调查,2006年贾汪区阚山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议需要,沿线30多户房屋要进行拆迁,反映人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当时贾汪区国土资源局、阚山电厂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对30多户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已公示,同时告知被拆迁户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在公示期内反映人没有提出异议。

贾汪区岗子村委会(社区)受委托与被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06年8月22日,由王女士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房屋拆迁时,王女士的丈夫主动参与拆除,补偿款按协议由王女士的父亲代领并转交给她。

对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及岗子社区于2006年底召集有关拆迁人员进行过听证会,并于同年12月12日作了书面答复;2007年5月21日,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又对反映人王女士做了书面答复,8月21日,贾汪区人民政府做出复查意见:反映人反映评估标准低、不合理问题应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目前,反映人还没有提起信访复核。

一、强制拆迁后如何补偿

司法强拆后要提高房屋拆迁补偿的,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被拆迁人要收集房屋价值的证据、房屋征收部门补偿不合理的证据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案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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