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除名股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能否除名股东?这取决于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约定。
被公司除名有补偿吗
需要先分析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为属于严重违反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辞退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依然要注意规章制度要有合理性,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签字确认。如仅是一般违反程度或是轻微违反,用人单位仍然辞退的,用人单位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劳动者严重违反并达到可以解除的程度,用人单位以此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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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程序应当经股东批准,董事会应当提出具体的减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照特别程序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修改公司章程的一般决议程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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