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0年9月中旬,45岁的刘女士来到幼儿园食堂打工。2015年4月23日,刘女士在清洗压力机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压碎。后来,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刘女士中指远端软组织缺损,需植皮1.5平方厘米,出院后需住院20天,刘女士受伤的两指无法恢复原状,出现明显畸形,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幼儿园辞退了刘女士。截至目前,幼儿园未给刘女士缴纳三保,也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按工伤赔偿金支付刘女士相关费用。为保护合法权益,刘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双方自2010年9月起发生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经调查,法院查明,刘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开始在幼儿园食堂工作,刘女士与幼儿园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与幼儿园发生劳动关系,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被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伤认定困难
2010年10月27日,张先生在一家金属结构厂工作。2014年12月5日,张先生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虽然用人单位承认张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但并未确认工伤。2015年12月4日,张先生向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其与金属结构厂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委员会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4月25日,张先生向当地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认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期限,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最后,人保局不受理张先生的工伤鉴定申请。张先生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人保局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张先生申请工伤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商认定的,由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给予赔偿,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工伤鉴定申请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争议的解决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张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伤,2016年4月25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扣除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后,申请期限超过一年的。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商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劳动争议解决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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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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