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一、刑诉法修改对比有哪些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2条,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确保准确,及时的调查,了解犯罪事实,正确执行法律,惩治罪犯,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起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和其他权利,以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删除第二段。
2、将第20条修正为:“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一审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1)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活动的案件;”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3、将第31条修正为:“本章中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文员,翻译和鉴定人。”辩护人和检察官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要求逃避并申请重新审议。”
4、修正第33条的内容如下:“自调查机构首次审问以来,犯罪嫌疑人已受到讯问,或已采取强制措施。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调查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其抗辩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移送之日起三日内。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请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其监护人或者封闭人。亲戚也可以充当代理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后,应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5、修改第三十四条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的,,他或他的近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一名律师提供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人,聋人或愚蠢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律师。保卫他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6、将第35条修正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无罪,轻罪或减轻罪名或免除刑事责任,提交材料和意见。
7、在第36条中增加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投诉和指控;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并向侦查机关学习有关嫌疑人的犯罪和案件的情况。,发表评论。“
8、将第36条更改为第2条,将第37条和第38条修改为:“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见面并进行沟通。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人见面并进行沟通。“如果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书和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正式信件,以便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见面,拘留中心应及时安排会议,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在条款中增加了条款,修正本身是常见的,对于特定的修正和补充,请寻求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二、刑事案件证据会给报案人查阅吗
刑事案件犯罪的证据是不会给报案人查阅,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只会给办案人员、律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事案件中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1、作证主体不合法。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3、表现形式不合法。证据有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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