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9年9月8日,陈某华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蔡某借款8万元,双方并就该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1999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同时,被告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嗣后,被告只付给原告1999年9月8日至2000年9月7日的利息,借款本金8万元和2000年9月8日后的利息未予支付。2001年6月25日,因被告向银行贷款需用房产抵押,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将陈某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予以退还,改由陈某富对陈某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协议,但三方未就保证担保的期限与方式作出约定。2001年7月1日,被告陈某华贷款后只还款7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华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富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被告陈某华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由于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陈某富的保证责任,因原告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陈某富的保证责任免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华归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1万元,借款利息1858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常有的事,保证就是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法典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民法典对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陈某华向蔡某借款,陈某富提供保证担保,但三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陈某富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自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止。而在此期间,蔡*段从未向陈某富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某富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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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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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多少天免除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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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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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类担保责任保证人可否免除本保证人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03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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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以及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是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7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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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能否在保证期间内责任方面免除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2可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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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保证责任的免除海南在线咨询 2021-07-30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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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事由: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