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消灭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15:01 423 人看过

一、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主要是因为混同与抛弃,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原因:

1、标的物灭失。即物权因标的物之灭失而消灭。但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及质权,因担保物灭失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因为是担保物之代替物,其效力得及于该代替物,故此时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

3、因法定原因而撤销。

4、担保物权因其所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所谓混同,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权利义务的存在,前提是有不同的主体,故权利与义务同归于一人时,自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情形,可分为三类:

一是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二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债的关系消灭;三是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如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其保证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后两种情形就债的关系而发生,属于债的范围。

而第一种情形即所谓物权的混同,虽在形式上属权利的混同,但实质上也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时,在混同前,所有权人对他物权人负有容忍其行使他物权的义务。故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个小权利消灭。这不只是因为小权利被大权利所吸收,且因权利与义务同归一人时,无须向自己履行义务的原则,义务应当被权利吸收而消灭。

三、物权混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同一物的所有权及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他物权原则上因混同而消灭。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但他物权的存续对权利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二)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混同。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所消灭的权利,指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的,是因为有法律的规定,故可不待登记即生混同的效力。而且混同后是否产生权利消灭的效果,大体上从登记的情况中就可得知,虽然未进行涂销登记,也不致有碍交易的安全。同时,由于因混同而消灭的物权将发生终局性的物权消灭的效果,故无论嗣后因何种原因而回复混同以前的状态,也不因此使业已消灭的权利再度回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0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消灭外来物种入侵的方法
    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入侵种传入的各个环节,针对每一传入途径制定相应的法制管理对策。尤其是对生物引种(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交通运输、国际贸易、旅游等加强立法监管。例如,从国外引进植物应制订明确的、细致的管理规程,对引入目的、植物种类、引入地、种植面积、可能的扩散地区等加强监管;引进昆虫用作生物防治或授粉昆虫等目的时,也应严格审查引进这些昆虫的目的、数量、释放地区和风险分析评价报告,既要防止引进的昆虫对本地昆虫带来危害,也防止它们自身变成新的害虫。放生外来物种怎么处罚?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除责令改正外,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
    2023-07-17
    142人看过
  •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是不是消灭
    一、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是不是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消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抵押物灭失得到赔偿金的,抵押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二、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是不是转让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
    2024-01-18
    481人看过
  • 担保物权何时会消灭
    法律综合知识
    一、担保物权何时会消灭担保物权一般在三种情形下消灭:第一种情况,主债权消灭;第二种情况,担保物权实现;第三种情况,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等。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三、担保物权有哪些担保物权有: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2023-10-13
    362人看过
  • 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5)法定期间之经过(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
    2023-08-12
    111人看过
  •  消灭诉讼败诉权的方法
    诉讼时效期满后,相关法律效果系消灭胜诉权,权利人丧失了对其权利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但是,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如果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期满后,相关法律效果系消灭胜诉权,这意味着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对其权利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
    2023-09-01
    211人看过
  • 担保物权消灭有哪些情形以及物权取得和消灭有哪些原因
    一、担保物权消灭有哪些情形?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二、物权取得和消灭有哪些原因1.取得原因:(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或互易或赠与或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2.消灭原因:(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或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
    2023-06-27
    173人看过
  • 在湖北武汉,物权的消灭的含义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1)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有对农村集体组织的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抛弃,以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2)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例如,债务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经与抵押权人协商,另以价值相当的房
    2023-06-08
    335人看过
  • 留置物灭失留置权是不是必然消灭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024-05-11
    428人看过
  • 债权消灭时效与担保物的返还
    近现代民法有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法律所规定的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便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从而可以拒绝返还所欠的债务。但在债权附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担保时,对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此等担保物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进而担保物权的设定人可否请求返还标的物,不仅是学说理论而且也是各国立法上的重要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发生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权人可否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受债权的清偿的问题。有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论者特设本章予以研究。一德国法(一)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德国民法典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取得时效(ersitzng)作为物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法被规定于物权编;消灭时效(verjahrng)被规定于总则编,立法体例上异于法国法和日本法,而同于韩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本来,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上,无论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皆
    2023-06-08
    172人看过
  • 抵押物消灭抵押权还在吗
    一、抵押物消灭抵押权还在吗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二、民法典中抵押物消灭怎么处理债务关系民法典规定,抵押物消灭的,抵押权消灭,所以如果不是抵押人原因造成抵押物消灭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
    2023-06-08
    301人看过
  • 合同债务消灭的形式
    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1、履行,履行就是把义务履行了;2、解除,解除主要是针对合同生之债的消灭方式;3、抵销,抵销个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情形;4、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把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6、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一、合同混同有什么用,效力是什么合同混同通常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其效力是致使债的关系消灭。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合同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二、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有以下条件,1、清偿,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的产生使负担的给付对有受领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发生效果。2、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3
    2023-03-08
    445人看过
  • 探讨请求权物权消灭时效的有效性
    适用消灭时效的。物权请求权虽性质上应属债权,但基于其发生基础、设立目的、与物权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其与一般债权具有特别重大的区别,尤其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且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债权普遍适用的消灭时效,故理论上应将之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一类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请求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物权请求权则多于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适告发生。一旦发生,物权从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确定。2、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或者
    2023-07-10
    357人看过
  •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于消灭时效
    适用消灭时效的。物权请求权虽性质上应属债权,但基于其发生基础、设立目的、与物权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其与一般债权具有特别重大的区别,尤其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且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债权普遍适用的消灭时效,故理论上应将之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一类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4-22
    239人看过
  • 留置权的消灭的后果,以及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后果留置权的消灭的后果如下: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
    2023-06-25
    16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债权消灭?有什么方式消灭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6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国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债务人合并、分立、重组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撤消
    • 债权债务消灭的方式有哪几种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6
      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债消灭的情形: 一、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
    • 担保物权消灭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
    • 消灭债务的方式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
      1、履行,就是把义务履行了; 2、解除,这个主要是针对合同生之债的消灭方式; 3、抵消,这个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 4、提存,是债务人把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这主要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的; 5、免除,就是说债权人抛弃债权 6、混同,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 担保物权有权消灭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3
      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依据法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相关规定的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