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凊与于四清(化名,下同)曾经是夫妻,于2001年7月离婚。按理说,两人自此各走各的路,互不相扰。但2002年的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舒-凊的平静生活,致使其一怒之下将于四清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2002年3月16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刘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污辱性语言,将我与男性朋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庭审查明,那封有争议的电子邮件是从名为“ysiching@163.com”的邮箱地址发出的,它描述了发送者“我”与“舒静”之间的交往经历、结婚前后发生的事件及“舒静”与其男性朋友的关系。因此,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该电子邮件究竟是不是被告发出的。
围绕这一争议,原告举出了如下证据并论证其主张:
(1)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及发送者邮箱“ysiching@163.com”,说明该邮箱是被告于四清登记注册的,并且该邮件描述了原被告以前的生活细节,而只有被告清楚地了解这些细节,故邮箱地址与邮件内容都可证明该邮件是被告发送的。
(2)3月28日我的代理人程*贵同被告的通话电话记录,载明程*贵所叫电话为0472-2124005,谈话内容为关于被告给原告朋友发送邮件的事情,被告当时承认“这样做有欠妥当”。
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四点质证意见:
(1)原告提交的邮件的内容基本属实,但邮件不是我发送的,我与舒-凊当时男友没有交往,不知道他的邮箱地址;
(2)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提到的女子是“舒静”,而不是“舒-凊”,“静”与“凊”写法、读音、意义大不相同,如果是我发送的,我决不会弄错;
(3)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注册邮箱“ysiching@163.com”,并使用该邮箱发送邮件;(4)我与舒-凊另一男友李某曾有电子邮件往来,程*贵跟我通话时提到的邮件,我当时误以为指我发送给李某的邮件,现在才知道指刘某收到的邮件。
5月16日,法庭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查邮箱“ysiching@163.com”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6月5日,该处公布调查结果确认:申请者身份证号为110108660124667,用户是使用169拨号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拨号所使用的电话正好是0472-21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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