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
(2)E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中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C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
(4)D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虽然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并不在D县,因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5)F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履行地点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因而F县为履行地,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6)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7)陈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陈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B县为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解题思路]
本题是考查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一道经典案例分析题,久为人们所乐道。对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民诉法解释用了10余个条文加以详细规范,为历年律考和司法考试所必考,应予以充分重视。
解开本题的关键,是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后的处理。这两点已触及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制度的核心,应准确掌握。
[法理详解]
(1)此纠纷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因而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无法按照仲裁协议执行。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因为C县法院虽然是合同签订地,但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条款无效。这是《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就只能按法定管辖办理。《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而合同履行地为F县,而不是D县。因此,F县法院有管辖权。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6)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而且合同选择管辖的条款无效。
(7)陈律师可以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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