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许可申请: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
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6、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接收
服务窗口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按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2.受理及初审
服务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和审查量化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县交通运输局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基层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和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局领导)。决定人应在4个工作日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受理审核办理要求: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1)?书面审查量化表(审批审查):
审批审查的要求及程序: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审查量化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要求及程序:
(1)审核要求:
——符合公路通行要求;
——设计参数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评价报告编制内容齐全、结论可信,建议可行;
——附件资料真实、完整,签章齐全。
(2)审核程序。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并草拟决定文件,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审核结果
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接收
服务窗口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按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2.受理及初审
服务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和审查量化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县交通运输局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基层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和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局领导)。决定人应在4个工作日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受理审核办理要求: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1)?书面审查量化表(审批审查):
审批审查的要求及程序: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审查量化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要求及程序:
(1)审核要求:
——符合公路通行要求;
——设计参数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评价报告编制内容齐全、结论可信,建议可行;
——附件资料真实、完整,签章齐全。
(2)审核程序。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并草拟决定文件,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审核结果
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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