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监察的对象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2 10:41:40 208 人看过

一、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规定、规定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务论”,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监察对象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比如交通协管员,还有临时聘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基层咨询案件:王某,某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王某通过本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城管执法工作。起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其他同事违规向个体商户推销塑料外包装袋,案发,获利6万多元。

本案如果按照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王某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但如果此行为持续发生至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生效以后,则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做出行政处分。实践中,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监察机关可建议王某单位依照《劳动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对于后三类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处理办法

(一)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对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于不是监察对象,只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问题,不存在监察部门进行处分的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企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来执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的通知》执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主要是执法类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如海事局,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市运政稽查处等),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除了国家颁布的法律和部门规定外,如:环境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能是由各省有关道路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授权。

对上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关于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任命的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案例:陈某系中共党员,1998年5月至任区某卫生院院长,由区街道办事处任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国家一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在其辖区内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其任命的人员也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案例:某村村委会4名干部(其中有2名党员)合伙以虚假的手段骗取县财政拨付的教育工程建设款8万元,并进行了私分,每人分得2万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成员包括村支书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本案中县财政拨付教育工程建设款给村里,村委会具有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职能,为此在此期间发生违纪行为时村委会干部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干部在上述情况下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但对于特殊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要区分处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于上述人员,监察机关调查后应提出建设,建议相关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处理。

三、几类非行政监察对象及违纪处理办法

《公务员范围规定》规定规定:“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规定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调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上述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可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办发[2005]10号文件《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确定了对担任人大政协职务的人员处理程序,对查处的违纪党员政协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向本级政协机关党组提出,由政协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四、原为行政监察对象、现已不具备行政监察对象身份的人员的违纪处理办法

一是原为行政监察对象,因退休不再具有行政监察对象身份的,对其在具有行政监察对象身份期间实施的违纪行为,可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调查结束后按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原为行政监察对象,因调任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不再具有行政监察对象身份的,对其在具有行政监察对象期间实施的违纪行为,可先由监察机关调查,调查结束后按《公务员法》、《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以及被调查人现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交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三是原为行政监察对象,现已辞去公职的,对其在具有行政监察对象身份期间实施的违纪行为,监察机关不能对其立案,可将调查核实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等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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