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个人在有非法放贷行为的时候,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50万元以上的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但如果是单位有非法放贷行为的话,此时的数额要求是在100万元以上才构成此罪。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为什么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10月21日,5部门印发4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其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份意见明确规定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额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放贷e;非法经营罪,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非法放贷不等于非法经营罪,首先看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要圈出重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情节较轻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年利率36%,这一条线为什么构成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年利率36%,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的利率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将实际年利率36%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三、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1、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4、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四、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意思?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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