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算不算是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但是,但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目前没有形成统一观点。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一、撤销权的成立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公证债权文书可撤销情形是哪些
1.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3.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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